一、风口的形成
1、机械通风风口应尽量采用局部阻力系数较小的风口。
2、病房内气流应做到一侧送风,对侧(床头附近)排(回)风,形成定向流动,避免出现回流气流。
3、一般空调系统的回风口必须设低阻中效过滤器。
4、对放疗室、核医学检查室、传染病病房等含有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的排风,当超过排放浓度上限定值时应在排风入口设高效过滤器。
5、不同功能房间的风口设置时,需要考虑不同程度的气流安全性,暖通设计杜老师提醒,一般气流由洁净区到污染区。
6、侧吹送风方式的风口风速需按照要求的送风距离与噪声要求来确定,若两者不能满足要求,则需要重新调整风口的形式或位置。
7、各种形式的通风口噪声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二、风口的位置
1、新风采集口应远离冷却塔排风口、烟囱排烟口、及所有排气口,新风采集口与排气口间应有足够的距离。新风采集口的下端应距地面3m以上。设在屋顶时应距屋面1m以上。
2、排风口应尽量靠近有害物源;或有害物浓度较高的区域,以便有害物迅速派出。
3、送风口应尽量靠近操作地点。送人通风房间的清洁空气应先经操作地点,再经污染区域排至室外。
4、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 应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 降温用的进风口,宜设在建筑物的背阴处;
-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5、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导流设施。
6、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排风口的高度应高于20m范围内最高建筑屋面3m以上;
-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7、重症护理单元病房宜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要注意送风气流不要直接送入病床面。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病床的下风侧。排风(或回风)口应设在病床的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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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安健医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