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3〕5号
2023年2月7日,绍兴市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通知。
绍兴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
(二)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50万元,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20万元;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奖励50万元。
(三)对当年晋升至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晋升至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晋升至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晋升至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五)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已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实现进位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一)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二)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三)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五)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下同),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含新增和复核,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一)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可予以2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2022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属地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再予以1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项目,或整体实施钢结构装配建造的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四)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六)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七)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50元、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一)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钱江杯”“兰花杯”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4万元。
(四)每年从省下拨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中划拨不少于30万元,用于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专项培训。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一)对在省外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在该省建筑业年产值总量达到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到10%以上,对联络点(办事处)牵头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200万元。
(二)对引进的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享受本政策中企业培育的同等待遇;鼓励企业在市外承接业务,各地可根据产值情况予以一定支持。
七、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级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