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影响城市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根据《通知》,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等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必须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设置燃气标识桩、标识牌、地贴等安全警示标识,定期进行燃气管道巡查巡线,确保安全警示标识完好。
此外,《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施工前安全联防机制,主管部门在进行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时,应当同步告知建设单位燃气管道保护责任,要进一步完善道路开挖施工审批制度,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查明地下燃气管道情况、施工组织措施中是否有燃气管道保护具体内容等。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发现未进行管道交底或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施工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于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时,应当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人现场监护,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方案变更或直接作业人员变更时,要联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重新交底。对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巡查巡线,发现施工单位在未查明地下燃气管道情况或未制定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时盲目施工的,要及时制止,若施工单位仍不停止施工,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来源:中国建筑新闻网